1. 户内设计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设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2. 套型面积: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小套18m²;中套30m²。
3. 卧室设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双人卧室9m²;单人卧室5m²;兼起居卧室12m²。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通过走廊间接采光时需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要求。
4. 起居室与过厅: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宜小于10m²;过厅可采用间接采光,面积不宜小于5m²。
5. 厨房设计:厨房面积根据燃料类型划分: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3.5m²;加工煤≥4m²;原煤≥4.5m²;薪柴≥5.5m²。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及固定式碗柜,预留相应位置;单面布置设备净宽不小于1.4m,双面不小于1.7m。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设置机械排烟装置,炉灶深度不小于0.5m,同时设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采用原煤或薪柴燃料的厨房及严寒、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道,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油烟罩位置。
6. 卫生间与厕所: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外开门1.8m²;内开门2m²;外开门厕所1.1m²;内开门厕所1.3m²。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面积并设置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否则需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措施。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和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合理组织进风和排风。
7. 面积计算: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等分户门内的面积,跃层住宅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面积总和计入,不计入结构面积内的烟道、通风道、管道井以及内墙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8. 层高要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余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净高不应低于2m;采用蹲式大便器的卫生间,蹲位处地面至上部存水弯净高不应低于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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