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並設置明顯警示標誌。該區域內嚴禁爆破、削坡、工程建設及其他可能引發災害的活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組織實施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措施,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時,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需納入報告;未包含評估結果者不得批准。城市及鄉村規劃編制同樣需先行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確立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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