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由清朝与英国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主要内容包括:

1. 英国驻华使节及其家属和随从人员可在京师长期居住或随时往来,并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仆役,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
2. 基督教传教活动受到清政府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和通商。
3. 在原有五口通商的基础上,新增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沿海地区,增开镇江一口并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允许英国商船驶入长江并在沿岸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可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可雇佣华人,在各口岸和地方租地建屋、设立栈房、建造教堂、医院和墓地。
4. 涉及英国人的诉讼案件,由英国官员负责查办,英国人犯罪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侵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人之间的讼案,由地方官与英国领事共同审理。
5. 中英双方应尽快在上海协商制定新税则;英国进出口货物在内地的“子口税”按“综算货价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性缴纳。
6. 若清政府给予他国任何特权,英国可一体享有。
7. 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白银,赔款缴清后方将广州城交还。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条约》主要内容的全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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