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于县级行政区,由地级市、直辖市管辖。市辖区设立标准如下:
市辖区
- 直辖市和地级市均可设立市辖区。
- 按市区总人口划分设立密度:100万人以下市,平均每40万人可设1个市辖区;100万‑300万人,平均每50万人可设1个;300万人以上,平均每60万人可设1个。单个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 与市区连片的工矿区、林区、旅游风景区、港口区、开发园区等自成一体地域,在人口和经济条件达标(不低于最小市辖区标准)且基础设施完善的前提下,可单独设立市辖区。
- 市辖区设置应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 中心城市郊县(县级市)改设市辖区需满足:基础设施和国土开发与城区连片,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非农产业就业人口占比不低于70%;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达75%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低于本市现有市辖区平均水平,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亦不低于该水平。
- 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等重大调整,按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市辖区设立标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