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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今起實施 新增行拘與刑事追責

新《食品安全法》增行拘處罰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滕佳材日前指出,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因為發現有些違法者往往不怕罰,但是怕關,怕抓人。

滕佳材指出,這次從食品安全法啟動修改工作之後,社會各界異口同聲,都希望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能對食品違法犯罪分子起到“罰到他傾家蕩產”的作用。新一屆黨中央、國務院也高度重視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對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個最嚴」的要求,用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體現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力度。

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

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比如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特別是對經營病死畜禽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時間江西等地出現過這種違法情況。對這些情況,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這一條應該充分體現這次法律修改最嚴厲處罰的原則,也回應了廣大社會公眾的一個關切。

同時新法還有兩條規定。第一條,為強化對違法犯罪分子懲處的力度,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第二條,強化了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當中沒有這項規定,沒有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我們發現有些違法者往往不怕罰,但是怕關,怕抓人,針對這個情況新法又增加了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和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食品安全法今起實施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准、取消食品“免檢制度”、確立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今日起,中國開始正式實施《食品安全法》,這部已出台四個月的法律將為系統有序地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開啟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新階段。

《食品安全法》經過四審、橫跨三年、歷時一年多,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日起取代《食品衛生法》開始實施,從“衛生”到“安全”,兩個字的改變,表明從中國食品安全監管觀念到監管模式的轉變。

新法亮點

  •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 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准
  •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
  •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 民事賠償優先
  • “問題食品”代言者承擔連帶責任
  • 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 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

新《食品安全法》通過更嚴格的監管與懲處機制,著力保障飲食安全,為消費者構筑更堅實的權益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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